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主參數、一般技術要求、結構、穩定性與機械設計計算、懸掛平臺、起升機構、懸掛裝置、電氣系統和控制系統、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隨機文件等。
本標準包括了吊籃施加到建筑結構上的相關載荷規定、吊籃的安裝對建筑物和結構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包括了吊籃工作中存在的相關顯著危險。本標準說明了消除或減少發生顯著危險的適當技術措施。
本標準涉及的吊籃和所包含的危險程度需在本標準的說明范圍內。
本標準假定條件如下:
a) 在特定的局部安裝條件下和所期望的功能和要求上制造商/供應商需與采購商/雇主進行協商;
b) 對吊籃整機的每個裝配部件已做危險性分析制定的規則以此假定為基礎;
c) 本標準對部件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為:
● 根據現行工程實踐的所有失效形式和計算規則來設計;
● 有可靠的機械與電氣加工制造能力和手段;
● 有足夠強度和適當的材料制造;
● 無視覺缺陷;
d) 不使用諸如石棉的有害材料;
e) 吊籃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f) 任何經過良好加工和按照本標準生產的機械裝置不會在無察覺的情況下損壞到產生危險的程度;
g) 工作環境溫度范圍為-10 ℃~+55 ℃;
h) 安裝吊籃的建筑結構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預期的載荷。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動力驅動或手動的各種型式的吊籃。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苛刻和特殊工作條件(如苛刻環境條件、腐蝕性環境、強磁場環境);
b) 特定規則下工作(如在易爆燃性空氣環境、帶電工作);
c) 從一層向另一層運送人員;
d) 搬運可導致危險的物品(如熔化的金屬、酸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易碎物品);
e) 懸吊在起重機上的平臺;
f) 筒倉維護作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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